近日,江蘇生態環境廳發布一則“關于污染物排放和治理問題的咨詢”的主題咨詢,主要咨詢為在某特定工況下是否為VOCs過度治理問題。
問:您好,最近我一直有一個疑慮,如果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經收集、未治理,直接排放,其VOCs的實際排放濃度遠低于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時,企業是否必須要對此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加裝相關有機廢氣治理設備?如果需要,是否存在“過度治理”呢?
答:你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應當在密閉或者設備中進行,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绷硗,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廢氣除濃度達標外,處理效率也需達標!稉]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收集廢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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